(原标题:六部门发文整顿租房市场,“租金贷”占比不得超过30%)
在长租公寓的“二房东”模式下,租金贷初衷本来是为租客解决租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却被“玩坏”。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缺位、押金租金及租金贷款不规范等问题,12月25日,住建部等6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该文件名为《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简称《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较受关注的是住房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意见》指出。
《意见》指出,“租金贷”收入占比不能超过租赁企业租金收入的30%。
具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简称“租金贷”)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近几年,“租金贷”模式在住房租赁市场较为常见,但缺少监管,酿成不少风险事件。
在长租公寓的“二房东”模式下,租金贷初衷本来是为租客解决租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却被“玩坏”。放贷机构一次性租金打给公寓运营方,由运营方支配使用这笔资金,租客按月向放贷机构支付房租。但租客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租金贷,这笔资金也被运营方拿去用于再扩张。部分长租公寓运营方出现资金链断裂和租金贷纠纷。
《意见》提出管控租赁金融业务,租金贷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具体要求是,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
《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另外,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