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5月12日,华为技能有限公司与国度常识产权局其余一审行政裁决书公然,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常识产权法院,裁判效果为驳归诉讼哀求。
该裁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牌号为华为技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牌号“鸿蒙”。引证牌号一(注册人:北京海岸鸿蒙尺度物资技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8923320;申请日期:2010年12月7日;公用刻日至:2022年4月6日。)为图形文字组合牌号“CRM鸿蒙及图”,此中文辨认部门为“鸿蒙”,引证牌号二(注册人:河北鸿蒙告白成长有限公司;注册号:10024420;申请日期:2011年9月29日;公用刻日至:2023年2月6日。)为纯文字牌号“鸿蒙”。故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至二组成使用在不异或者雷同服务上的近似牌号。本案裁判效果为驳归被告华为技能有限公司的诉讼哀求。
据领会,华为技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牌号“鸿蒙”,属于“42类-网站服务”类。
如下为裁决书全文:
文书注释
审理法院: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文书类型:行政裁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华为技能有限公司,居处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司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黎叶,广东华入状师事件所状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毛宏湖,广东华入状师事件所状师。(到庭)
原告:国度常识产权局,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徐鲁寅,国度常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樊莉,国度常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
案由:牌号申请驳复兴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议:商评字[2020]第145059号关于第38307327号“鸿蒙”牌号驳复兴审决议。
被诉决议作出时间:2020年5月27日。
审理颠末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4日。
闭庭审理时间:2020年8月25日。
原告辩称
原告以被告申请注册的第38307327号“鸿蒙”牌号(简称诉争牌号)已经组成《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牌号法》(简称《牌号法》)第三十条所指情景为由,作出被诉决议,驳归诉争牌号的注册申请。
被告诉称
被告诉称:1、引证牌号一至二在审定服务上不存在现实使用,与诉争牌号共存不会形成相干公家混同误认。引证牌号一至二因至少一连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打消申请,行将被打消,不该组成诉争牌号的权力停滞,哀求法院暂缓审理。2、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至二在组成要素、总体视觉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别,尚可区别,不组成近似牌号。3、“鸿蒙OS”体系具备首要意义。“鸿蒙”系具备国平易近级的支撑与喜爱的品牌,在天下人平易近心中有不成动摇的出名度以及佳誉度,并与被告创建起不成朋分的慎密、不乱的对应接洽,即便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至二共存亦不会形成相干公家的混同误认。综上,哀求法院打消被诉决议,判令原告从新作出决议。
原告辩称:被诉决议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作出法式正当,哀求裁决驳归被告诉讼哀求,并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用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1、诉争牌号
1.申请人:被告。
2.申请号:38307327。
3.申请日期:2019年5月20日。
4.标识:
诉争牌号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雷同群:4209;4216;4220):多媒体产物的设计以及开发;计较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经由过程网站提供计较机技能以及编程信息;云计较;平台即服务(PaaS);手机软件设计;手机运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计较机软件的更新以及维护;计较机软件研究以及开发;软件设计以及开发;数据处置用计较机法式的开发以及建立;即时通讯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
2、引证牌号一
1.注册人:北京海岸鸿蒙尺度物资技能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8923320。
3.申请日期:2010年12月7日。
4.公用刻日至:2022年4月6日。
5.标识:
引证牌号一
6.审定使用服务(第42类,雷同群:4209-4212;4214):化学阐发;化学服务;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质料测试;品质检测;油井测试;科研名目研究;技能研究。
3、引证牌号二
1.注册人:河北鸿蒙告白成长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024420。
3.申请日期:2011年9月29日。
4.公用刻日至:2023年2月6日。
5.标识:
引证牌号二
6.审定使用服务(第42类,雷同群:4220):托管计较机站(网站);替别人建立以及维护网站;计较机软件设计;计较机软件进级;计较机软件征询;把无形的数据以及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较机软件维护;计较机编程;计较机体系设计。
4、其余究竟
庭审中,被告明确暗示对诉争牌号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牌号一至二审定使用的服务组成雷同服务无贰言。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牌号一至二仍为有用牌号,仍组成诉争牌号获准注册的权力停滞。
上述究竟,有被诉决议、诉争牌号档案以及引证牌号一至二档案、驳归通知书、驳归牌号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告在复审法式中向原告提交的相干质料等证据质料及当事人报告在案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鉴于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决议的法式不持贰言,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两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诉争牌号的注册申请是否组成《牌号法》第三十条所划定之情景。
《牌号法》第三十条划定:“申请注册的牌号,凡不合适本法无关划定或者者同别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者雷同商品上已经经注册的或者者开端核定的牌号不异或者者近似的,由牌号局驳归申请,不予通知布告。”
牌号近似是指牌号文字的字形、读音、寄义或者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总体布局相似,或者者其平面外形、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干公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历发生误认或者者认为其来历与注册牌号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特定的接洽。
本案中,诉争牌号为纯文字牌号“鸿蒙”。引证牌号一为图形文字组合牌号“CRM鸿蒙及图”,此中文辨认部门为“鸿蒙”。引证牌号二为纯文字牌号“鸿蒙”。诉争牌号的文字与引证牌号一的中文辨认部门不异,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唤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形成相干公家混同误认,故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组成近似牌号。诉争牌号的文字与引证牌号二的文字彻底不异,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异,容易形成相干公家混同误认,故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二组成近似牌号。
雷同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不异,或者者相干公家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接洽、容易形成混同的服务。
组成雷同服务应该所以否致使相干公家发生混同误认作为果断尺度。诉争牌号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物的设计以及开发;计较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经由过程网站提供计较机技能以及编程信息;云计较;平台即服务(PaaS);手机软件设计;手机运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计较机软件的更新以及维护;计较机软件研究以及开发;软件设计以及开发;数据处置用计较机法式的开发以及建立;即时通讯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等服务与引证牌号一审定使用的“技能研究”等服务、与引证牌号二审定使用的“计较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雷同商品以及服务区别表》中属于雷同服务。另外,诉争牌号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牌号一至二审定使用的上述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等方面相近,故组成雷同服务。对此,被告在庭审中明确予以承认。是以,若将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至二同时使用在统一种或者雷同服务上,依据有关公家的一般注重水平,容易对服务来历发生误认或者者认为其来历之间有特定的接洽,故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一至二组成使用在不异或者雷同服务上的近似牌号。被告主意的引证牌号一至二在审定服务上并未现实使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
被告提供的在案证据有余以证实诉争牌号经使用得到较高出名度,从而与被告创建起独一对应瓜葛,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得到了足以与引证牌号一至二相区别的显著特性,不会引发相干公家混同误认。故被告相干主意究竟以及法令依据有余,本院不予支撑。
被告主意引证牌号一至二今朝处于牌号打消法式中,哀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主意依据有余,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原告认定诉争牌号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经组成《牌号法》第三十条划定之情景,驳归诉争牌号的注册申请,理由合法,法式正当,合用法令律例准确,被告的诉讼哀求缺少究竟及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据此,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本院裁决以下:
本案裁判效果
驳归被告华为技能有限公司的诉讼哀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华为技能有限公司承当(已经缴纳)。
如不平本裁决,两边当事人可在本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档人平易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剑
人 平易近 陪 审 员 贾燕云
人 平易近 陪 审 员 刘梦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石 燕
书 记 员 李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