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
经查,郭子龙作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股份”,300808.SZ)首次公开发行时任董事,在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023年5月9日,郭子龙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久量股份78.13万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成交金额839.9万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1.04元/股。
广东证监局判定,郭子龙未遵守承诺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久量股份2023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前任董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前任董事郭子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郭子龙在股份减持承诺期限内,存在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情况。郭子龙于2023年5月9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781300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 成交金额8398975.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本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在2023年5月9日前,郭子龙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郭子龙曾任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其曾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股份减持承诺,郭子龙上述集中竞价减持价格低于公司发行价行为违反了前述承诺。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境内自然人郭子龙为公司第3大股东,报告期末持股360.00万股,持股比例2.25%,全部为质押状态。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郭子龙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任公司董事(离任),郭子龙与郭少燕为兄妹关系,卓楚光与郭少燕为夫妻关系,卓楚光为公司实控人,郭少燕为一致行动人(含协议、亲属、同一控制)。
久量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41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9211.68万元,募资净额比招股书中披露的拟募集资金43936.08万元少4724.4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肇庆久量LED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肇庆久量自动化仓储及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肇庆久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银行贷款。
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昱民、刘令,广发证券获得保荐和承销费用3291.20万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77号
关于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子龙:
经查,你作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任董事,在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2023年5月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久量股份78.13万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成交金额839.9万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1.04元/股。你未遵守承诺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