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等三项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就程序化交易监管、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工作作出部署。
程序化交易新规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根据《管理规定》,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确报告要求。根据《管理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管理规定》强调,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管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根据《管理规定》,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前期,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涉及《管理规定》有关细化实施安排,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时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予以研究明确。《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
为推动各方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拟上市企业行为约束,证监会此次还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该文件即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
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
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践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提升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立足预防,源头减少矛盾产生;立足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立足法治,综合运用纠纷多元化解“工具箱”;行政与司法联动,探索优化和法院的诉调对接;立足实践,开展重点纠纷领域专项治理;统筹协调,强化诉源治理各项保障。
《工作方案》强调,要扎实做好投资者行为和诉求调研工作,持续开展对投资者行为的评估调查研究,利用市场数据优势做好投资者行为以及市场热点、矛盾焦点的跟踪分析研判。同时,压实经营机构、派出机构基层主阵地责任,探索建立经营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体系,将投诉处理、多元解纷、诉源治理工作纳入评价范围。
《工作方案》详细介绍了纠纷多元化解“工具箱”,包括积极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用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和责令回购制度,深化探索行业仲裁及仲调对接机制,探索综合运用解纷“工具箱”等。《工作方案》强调,做好先行赔付宣传推广,提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等主体的赔付意愿,进一步发挥先行赔付及时有效解决民事矛盾纠纷的制度优势。
《工作方案》提出,探索优化和法院的诉调对接。加强协调联动,推动“总对总”机制全面落地实施,用足用好“总对总”调解资源,丰富诉调对接案件类型,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实现诉调有序衔接;推广适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多元解纷”机制,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等类型化涉众型纠纷,推动法院结合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示范判决工作指引。
《工作方案》还明确,将开展重点纠纷领域专项治理。包括多举措提升上市公司类纠纷非诉化解质效,加强对上市公司参与调解的正向激励引导,降低国有企业等上市公司因内部审计及追责等因素惯性依赖诉讼的顾虑;深挖治理机构类纠纷中新型突出矛盾纠纷,对维权黑产现象尤其是投资咨询等突出领域,保持跟踪研判,支持行业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时联合政府部门、法院开展治理行动。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