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境内转移土地、衡宇权属,经受的单元以及小我为契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本律例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衡宇权属,是指下列举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让渡,包含出售、赠与、交换;
(三)衡宇交易、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让渡,不包含土地承包谋划权以及土地谋划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进股)、了偿债务、划转、奖励等方法转移土地、衡宇权属的,应该按照本律例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详细合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在前款划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并报天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存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划定的法式对分歧主体、分歧地域、分歧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肯定差异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衡宇交易,为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肯定的成交代价,包含应交付的货泉和什物、其他经济长处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衡宇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衡宇代价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衡宇赠与和其他没有代价的转移土地、衡宇权属举动,为税务构造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衡宇交易的市场代价依法审定的代价。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代价、交换代价差额较着偏低且无合法理由的,由税务构造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划定审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计税依据乘以详细合用税率计较。
第六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度构造、事业单元、社会集团、军事单元经受土地、衡宇权属用于办公、教授教养、医疗、科研、军事举措措施;
(二)非营利性的黉舍、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经受土地、衡宇权属用于办公、教授教养、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经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出产;
(四)婚姻瓜葛存续时代伉俪之间变动土地、衡宇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经由过程继承经受土地、衡宇权属;
(六)按照法令划定应该予以避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经受土地、衡宇权属。
凭据国平易近经济以及社会成长的必要,国务院对住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修等情景可以划定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报天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议对下列情景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衡宇被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征收、征用,从新经受土地、衡宇权属;
(二)因不成抗力灭失住房,从新经受住房权属。
前款划定的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的详细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提出,报同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并报天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存案。
第八条纳税人扭转有关土地、衡宇的用途,或者者有其他再也不属于本法第六条划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景的,应该缴纳已经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确当日,或者者纳税人取患上其他具备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性子凭证确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该在依法打点土地、衡宇权属挂号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打点纳税事宜后,税务构造应该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打点土地、衡宇权属挂号,不动产挂号机构应该检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者有关信息。未依照划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挂号机构不予打点土地、衡宇权属挂号。
第十二条在依法打点土地、衡宇权属挂号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子凭证不见效、无效、被打消或者者被消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构造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税务构造应该依法打点。
第十三条税务构造应该与相干部分创建契税涉税信息同享以及事情共同机制。天然资本、住房城乡建设、平易近政、公安等相干部分应该实时向税务构造提供与转移土地、衡宇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构造增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构造及其事情职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进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小我信息,应该依法予以保密,不患上泄漏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衡宇所在地的税务构造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划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构造及其事情职员背反本律例定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究查法令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平易近共以及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 人平易近日报 》( 2020年08月12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