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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时间:2024-08-01 13:31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重点专项侧重催生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高新技术领域,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工程装备应用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重点专项侧重催生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高新技术领域,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针对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战略性产品等不同特点分类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高新技术前瞻布局,着力构建从产业需求到科学问题的任务凝练机制,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任务。

      ——加强统筹、压实责任。深入践行新型举国体制,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面向全国范围、全行业领域,充分发挥跨部门工作机制作用,开放合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组织实施;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责任,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聚焦“化点为珠”,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主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司)作为主责司局,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司局、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与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及批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六)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七)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八)组建重点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指南编制专家组,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九)开展产业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政策、规划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布局;

      (十)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

      (十一)完善重点专项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新技术相关领域国内高水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专项设置建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等提供专业咨询;

      (二)参与重点专项年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三)支撑重点领域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第九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主要研究相关领域重点任务,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确定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和目标。

      第十条 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以实施方案为依据,聚焦高新技术领域重大战略任务,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组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实施方案编制专家。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任务、资金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支撑编制重点专项概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五)组建重点专项责任专家组,支撑专业机构开展项目任务书审核、过程管理、动态调整、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对项目任务执行提供指导、咨询和论证,责任专家组可适当吸收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和指南编制专家参与;

      (六)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里程碑”节点考核、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七)按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及批复;

      (八)加强重点专项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九)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十)支撑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十一)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重点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各类专家组的组建要充分考虑专家年龄结构、来源、学术专长、国内外背景、学术活跃度、科研诚信等情况,优化专家组构成,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全面性。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原则,按照“保证专家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专家结构,严肃工作纪律”的要求,持续深化专家轮换机制,建立责任专家制度。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司会同相关司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凝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任务需求,加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任务布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和形成新质生产力,研究提出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报部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重点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有关程序报批。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的选题动议,高新技术司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一事一议’的方式向中央科技办申请,加快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高新技术司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部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围绕国家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科技部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司遴选专业机构并按程序报批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司统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建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会同相关司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指南编制。由重点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专业机构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的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高新技术司可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快速启动部署。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完成后,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审查合规的指南应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征求意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建议。指南报部党组审定后发布,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本批指南国拨经费限额、每项任务的拟支持项目数、单位申报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四条 各重点专项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新型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与研发骨干人员均执行《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超项申报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人员将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九条 对于竞争择优指南方向,当申报团队数量低于或等于该方向拟支持数量时,应当提高评审立项标准。高新技术司在项目合规性审核阶段,重点加强对申报团队能力的评价,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立项情况与指南任务目标相符。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高新技术司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高新技术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司组织指南编制专家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重点专项年度立项项目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由高新技术司报部党组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专业机构应突出绩效管理,核准并明确任务书中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对于保密项目,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高新技术司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对于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揭榜挂帅”等项目管理,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与关键节点考核。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成果转化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执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由高新技术司报部领导审定后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高新技术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由高新技术司报部领导审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报高新技术司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通过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不得逾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高新技术司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三)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暂停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重点专项申报资格,项目承担单位行函诫勉。

      第四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高新技术司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六条 高新技术司会同相关司局要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应用推广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重点专项管理制度和高新技术司要求,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四十八条 高新技术司组织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高新技术司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部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

      第四十九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报部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高新技术司。高新技术司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部领导审定并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科技部。

      第五十一条 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重点专项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二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申请按规定声明重点专项项目信息。

      第六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十五条 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十七条 中央科技办会同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审核,重点督促主责单位聚焦国家重大需求,提升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等。中央科技办组织开展关键节点的考核评估和抽查检验,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里程碑成果产出情况等进行日常督导,督促项目按计划高质量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中央科技办、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具体工作由高新技术司承担。包括对年度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还包括对项目立项的规范性、公正性等进行监督;通过组织开展单位自查、中期检查、现场督察、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重大项目执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要求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报送项目管理和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把关等。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每年11月底前,向中央科技办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方式,对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高新技术司。

      第六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六十二条 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六十三条 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对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重点专项后续布局调整、任务承担、资源配置及项目滚动支持、定向委托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重点专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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