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汪文正)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扩展启运港退税政策施行范畴。12月1日起,对合适前提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如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度铁路团体有限公司及其部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品,履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伤害品不合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部分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美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显示,启运港退税政策合用范畴包含泸州港、太仓港等一批位于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张家港、南通、姑苏、连云港、青岛等地的口岸。以后,合用政策的启运港中,将新增无锡(江阴)港。
三部分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年夜湾区履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显示,启运港退税政策合用范畴包含滘心港、盐田港等一批位于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地的口岸。以后,将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三部分还颁布了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等地施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