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三学生所在的学校被选为高考考场,为了腾空教室做考场,他收拾学习用品后“过了点”,导致被锁在了教学楼里。为了出去,他翻过二楼围栏,从二楼平台跃下,不料在落地时发生事故,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事发:高三学生收拾学习用品后被锁教学楼
林某某是名“90后”,原是江门市开某中学高三级学生,因林某某所在班级的教学楼被选为高考考场,高三学生需要收拾学习用品。
为考场清场,2017年6月1日中午12时47分左右,当林某某将学习用品搬到楼下准备离开时发现教学楼通道铁闸已经上锁。12时57分左右,林某某翻过二楼围栏,从二楼平台跃下,在落地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先电话联系其父亲,再由其父亲联系班主任将林某某送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38694.72元。
江门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7日出具诊断证明称,林某某出院后至少三个月内右下肢禁负重,需扶双拐下地活动,具体负重时间待复查结果决定,建议全休三个月。后林某某委托广东一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林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林某某为此花去了司法鉴定费2000元。
法院还查明,开某中学教学楼门禁时间为:早上6:00开门,中午12:30关门,下午13:30开门,晚上22:40关门。
判决:学校被判担责两成
广东省开平市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林某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判断出从二楼平台跃下的危险性和后果,而且林某某受伤后通过手机联系其父亲再由父亲联系班主任,证明其被困教学楼时有渠道联系上班主任开门安全离开,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次事故应由林某某负主要责任。
而作为学校,按照一般常识,其在锁门时应当清场,这是作为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因开某中学没有穷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经一审法院核实,林某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林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39663.32元。因此,林某某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即111730.66元;涉案中学对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即27932.66元。
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江门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林某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