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 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一、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刚刚闭幕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安全问题,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做好具体贯彻落实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起草指导全国法院依法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不断完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二、《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的起草紧紧围绕高空抛物、坠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针对抛物行为人查找难、打击弱,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承担补偿责任的无辜居民范围过广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特别是,《意见》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既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先,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真正祛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对各级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借助大数据分析,对近三年多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依法规范。《意见》的内容既涉及高空抛物、坠物入刑的问题,也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充分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使得有关责任承担条款更加公平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三、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概括起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要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预防与惩治工作纳入到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当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要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
二是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我们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方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第12条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此外,《意见》对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完善审理程序机制、强调多元解纷、加强社会救助、完善工作举措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意见》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时刻不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真正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创新审判方式,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
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要依法公正稳妥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及时救济受害人,又要公平公正确定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更好的发挥应有作用。
五、除制定《意见》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方面还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院在制定《意见》的同时,还举办了第21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切实加大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方面下更大功夫。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多出实招细招。全国法院要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