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受贿 这个保安队长“赚”了六万多
山西晚报讯(记者辛戈通讯员温强)利用自己在小区物业公司当保安队长的便利条件,男子私收业主“好处费”,将小区内闲置车位提供给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使用,并于2017年案发后潜逃。11月14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向社会发布信息,目前,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席某被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兴华责任区刑警队抓获。
席某今年41岁,太原人。数年前,席某前往河北省三河市打工,并应聘到当地的燕郊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保安,并逐步升任保安队长。2015年前后,席某在工作中发现“商机”,很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遭遇停车难。于是,他开始收取每年2400元至4500元的“好处费”,将小区内的闲置车位提供给这些业主使用,前后共收取贿赂65150元。2017年7月,席某收取贿赂的行为败露,物业经理向当地警方报案,席某潜逃,三河警方随后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席某上网追逃,但一直没发现他的踪迹。今年11月初,太原公安兴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工作时发现,一名在阳曲县一家木器厂打零工的男子与席某的情况非常相似,但名字差了一个字。随后,民警深入调查,最终查实,此人就是化名潜逃两年多的席某。11月12日,太原警方将席某抓获。
目前,席某已被羁押,等待移交河北三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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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