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 租户将衡宇改装成灌音棚,擅自撤除屋内热气装备,房主据此拒交供热费被供热公司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本日(12月11日)从北京通州法院得悉,法院以为,在未与供热单元协商一致的环境下,自行撤除供热举措措施的行动不克不及免去其交纳供热费的义务,故判决房主向供热公司缴纳五个供热季供热费,总计1万余元。
法院先容,2014年,房主陈师长教师将衡宇出租给一名从事音乐的租户。为了不扰平易近,该租户从头装修了衡宇,利用隔音材料对墙壁加装一尺余厚的包封。为了获得更好的隔音结果,租户在包封的进程中将室内热气片全数撤除。尔后,陈师长教师谢绝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供热公司在催收无果后将陈师长教师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师长教师以为,其将衡宇出租后,租户已将室内热气片全数撤除,未现实享受供热办事,天然不该该交纳供热费。陈师长教师向法院提交了中介公司工作职员及新租户的书面证言的复印件,证实租户将室内供热举措措施撤除的环境。
供热公司则以为,擅自撤除供热举措措施的行动不克不及免去其交纳供热费的义务。经法官调整,两边没法告竣一致调整定见。
经审理,通州法院以为,陈师长教师辩称其租户撤除了衡宇的供热举措措施未享受供热办事,但其供给的书面证言为复印件,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实目标,法院均不予采信。同时,按照《北京市供热采热办理法子》相干划定,用户在未经供热单元确认的环境下,不该随便拆改室内自用采热举措措施,在未与供热单元协商一致的环境下,其自行撤除采热装备致使没法享受全数供热办事其实不能免去其交纳供热费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