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就日前修订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或考核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中,拟明确评价考核期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D类公司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进一步落实分类监管原则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传递企业价值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沪深交易所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充分发挥信息披露考核的正向引导作用。
根据指引,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定为80分,两所将按照指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A;80(含)-90分的为B;60分(含)-80分的为C;60分以下的为D。
沪深交易所强调,拟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强化对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
具体来看,对于A类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对于D类公司,强化监督力度,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要求D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推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
信息披露考核的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结合日常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新增部分加减分项目。
其中,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信息披露形式,帮助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上市公司,并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的,沪深交易所通过扣分项强化监管。
扣分情形中,沪深交易所强调,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因同一事项先后被沪深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重复考虑。
加大“负面清单”否决力度
此次修订,沪深交易所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拟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拟明确存在评价/考核期末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拟明确存在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考核期内被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未落实整改要求等严重负面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强调,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沪市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不得评为A。同时,上交所针对一个考核年度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3年度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