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为进一步完善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更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2021年,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保障全面注册制稳步实施。2022年12月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完成了首次评价工作。总体上看,评价结果得到各方认可,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效果。
此次《评价办法》修订主要围绕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在修订过程中,中证协向行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同步开展了2023年评价工作。目前,2023年评价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将发布,以引导行业不断提升投行综合业务的执业质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