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恒安嘉新及保荐机构等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10月3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出具三项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包括《关于对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博、王作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均针对恒安嘉新科创板IPO注册事项。分析人士表示,这是科创板首个IPO注册失败的案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恒安嘉新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新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新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证监会表示,恒安嘉新保荐代表人刘博、王作维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保荐义务,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恒安嘉新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保荐义务,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网站于8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证监会指出,发行人将该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