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12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最新修订发布两项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下称“《公告》”),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规定》与《公告》的修订,将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效果,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与决策有用性。
“下一步,将继续夯实制度基础,督促各类相关经营主体有效执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助力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称。
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而言,《规定》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三是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主要包括4点:一是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二是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三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四是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五是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对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部分规定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执行中判断空间较大、披露模板化问题较为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等,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证监会称。
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具体来看,《公告》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
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
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公告》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公告》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部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有必要适时予以调整完善。”证监会表示。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