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二案,“泽达易盛案”以和解方式结案。而此前,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则以法院判决结束
□和解既令投资者能获得一定的赔偿,又能避免被告破产倒闭或退出市场
□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以及实控人等的个人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赔付总额超2.8亿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最高获赔500余万元……随着“泽达易盛案”结案,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了新判例。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赔逾2.8亿元。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认为,在证券市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和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泽达易盛案”调解成功,为我国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群体性侵权案件的处理作出了示范。
人均获赔3.89万元
最高获赔500余万元
从上市到退市,泽达易盛只走过了短短3年的资本之路。
2020年6月23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上市不到两年时间,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后经监管部门查明,泽达易盛在上市前后均存在财务造假情形。上市前,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上市后,公司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中连续造假,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7104.35万元,虚增利润8246.92万元、2665.78万元。
今年4月21日,泽达易盛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涉及欺诈发行等问题,证监会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600万元罚款;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50万元至3800万元不等的罚款。7月7日,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后,因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泽达易盛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摘牌。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资者一纸诉状将泽达易盛等多名被告送上法庭。原告投资者认为,被告泽达易盛应对因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分别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证券发行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7月2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确定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调解期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因此最终确认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各责任主体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实控人林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由投保机构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呈现出代表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法学专家:
本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认为,和解胜于判决,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
作为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二案,“泽达易盛案”以和解方式结案。而此前,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则以法院判决结束。
记者了解到,证券群体性纠纷往往具有涉诉主体范围广、争议问题多且复杂的特征,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诉讼流程一般为一年以上。受长期诉讼负面影响,上市公司此时的偿付能力或已有限。因此,即便案件审结之后,法院判处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后者的胜诉权益也有可能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在多名法学人士看来,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原告等待法院按照程序依法作出判决是最为省事的做法。但在本案中,投资者服务中心并未消极等待,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与法院、被告交流沟通,通过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邢会强解释称,和解方式避免了旷日持久的上诉和执行,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金额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责大于过,威慑过度。和解则能够避免刚性判决的负面作用,既令投资者能获得一定的赔偿,又能避免被告破产倒闭或退出市场。
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看来,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以及实控人等的个人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通过调解,7000多名投资者获得赔付,投资者覆盖面广,案件审理做到了公平、适度与均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李有星表示,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部分投资者不满意调解方案的或对调解有异议的,可以选择退出集体诉讼而自行主张权利。退出本案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与本案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再发生关系。投资者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