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6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草案二审稿既吸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又反映了全国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面和共性需求,篇章布局合理,内容上总体成熟。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职责应当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但营利性是重要的基础,这既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本要求。”刘修文委员建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则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性的职能职责进行更多原则性表述,同时与乡村振兴促进法进行有效衔接。
史耀斌委员认为,目前草案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并没有明确涉及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目前设立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比例比较低,而且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设立,他建议在草案中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关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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