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雪云
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加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在重点领域、相关区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部省协同的公共数据授权机制。公共数据是数字中国建设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多样化应用场景和共享流通蕴含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发挥公共数据的价值倍增效应,应建立有利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授权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模型和交易定价机制,形成贯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链条的授权运营机制。
当前,各地方政府和数据要素企业、数据生态企业、工业制造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都试图将数据产权保留在本管辖区,从而导致数据资源较为分散。因此,亟待打造部省协同或跨区域协同的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事实上,为促进数据要素跨部省、跨区域交易和流通,各地组建了大数据交易所,但部分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晰等问题,个人数据确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数据交易所自身也陷入经营困境。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产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议采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的“建设+运营”托管模式,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基建项目“建设—运行—交付”(BOT)和“建设—拥有—运营”(BOO)模式,在资金筹措和产权配置上作更深入的制度安排。政府可向承建方颁发特许经营权并准许其筹集建设资金,而非一次性拍卖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权。在建设期,规划重大关键共性数据基础设施,划分资产类别并采取集中治理模式。此外,指定唯一授权主体,而非从各区域和各线条分散授权,并要授权给有数据开发能力、可保障数据安全的大型数字科技公司,这样才能形成“建设+运营”的项目托管模式。
上述做法,一是实现了数据基础设施与数据开发能力的融合,可作为以前模式的替代方式,既减少重复建设,又能打造更具技术能力的数据空间;二是可以更有力、更灵活地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减轻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更好发挥数据乘数效应。
“建设+运营”托管模式的实施,关键在于交易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的公允性。受托运营方应在数据产品需求方与数据资源持有方之间搭建起议价机制、撮合交易机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市场定价法,通过按年计费和按贡献度定价等方式,与数据资源持有方进行收益分配。项目交付运行之后,受托方需探索盈利模式,自负盈亏,并与委托方商定收益分成方式。考虑到当前的数据流通市场并不活跃,尚不具备按照数据使用量付费的条件,因此,可权衡信息服务量,采用按年计费或一揽子交易定价等方式向数据资源持有方进行付费。此外,由于市场定价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强调实际成本核算和估算非标准化信息定制服务的完全成本。等市场具备了活跃度,则可参考同行的定价标准,采用市场可比价格进行交易定价。项目运营方还应主动结合数据需求方的产品设计要求、体量要求等因素,引入价格协商机制。总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托管定价和收益分配是很复杂的经济学问题,有待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优化和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