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从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教授陈建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措施》主要有四方面亮点。首先,进一步完善了一些临时性货物往来的海关措施,体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要求。其次,进一步确立了内资和外资在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的同等地位和待遇,表明在试点地区,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新金融服务准入方面应当有相对一致的规则和机会。再次,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力度加大,这将提高外国投资者在试点地区的投资信心。最后,进一步完善了统筹开放和安全的措施体系。
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看来,《若干措施》一方面力度大,有很多新突破,很多条款已经接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经贸规则;另一方面可操作性强,与产业结合紧密,有助于推动相关的产业发展。
根据《若干措施》,“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上述航空器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余31条措施则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在陈建伟看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此前在金融和服务业开放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已取得了较大成效。此次率先在这6个自贸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为中国的对外开放提供重要的试验平台和经验借鉴。一是以试点示范带动全国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二是激发地方创新活力;三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效促进和加强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若干措施》明确,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
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陈建伟认为,试点地区允许真实合规的资金转移且无延迟,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信心,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流入。同时,吸引跨国服务业合作,更多的跨国服务企业将在试点地区设立机构或扩大业务规模。此外,此举将降低贸易和供应链的运作成本,促进更加顺畅和高效的国际贸易活动。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