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12月25日《新华社》)
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筹集医疗费用,是帮助困难患者的一种好渠道。尽管解决医疗费存在多种渠道,比如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大病保险等,都可解决一部分资金,某些特别困难家庭,还可得到民政救助等。但即使这些保障都很到位,也总有一些患者难以承担高昂的医疗费,比如部分大病患者,或需要长期服用昂贵“救命药”的患者等,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帮助,在此情况下,网络大病众筹就成为解决资金难题的好途径。
但也要看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比如某些有房有车的人也通过平台来筹钱看病,以及有人打悲情牌虚构故事来骗取同情、善款使用不透明等现象都广受争议。此外,有众筹平台向医院派驻地推人员,并逐个病房引导患者发起筹款,从而抽取佣金。一手慈善,另一手赚钱,让患者和爱心人士都很受伤,也使慈善事业的声誉受到损害。
这次提交审议的慈善法修改草案,直击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对从事这项服务的平台进行严格审核和限制。草案明确,此类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并且,平台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这就意味着,平台的准入门槛大幅提升,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大。
此外,草案还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平台的内外部监督职责与程序得到规范和细化,平台运作将变得更加有章可循。
在善款使用方面,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对于善款违法违规使用的处罚更加严厉,也具体到个人身上,善款得到善用将变得更有保障。
过去有法律专家认为,个人求助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规制。慈善法就此加以修改,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足以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法的效果值得期待,该草案若能获得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势必得到规范发展,困难患者通过网络发起个人筹款的过程,将变得更加公正、有序、可靠。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