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挂出2024年的“1号罚单”,罚单显示,“50后”大妈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元。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那么,能不能借用他人股票账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的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下,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均指认,经张某介绍,账户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