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明确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之一。据了解,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分别是: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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