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曾于2017年对欢瑞世纪进行立案调查,通过两年的调查,欢瑞世纪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事实。
对此,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分别向欢瑞世纪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合计罚款金额为452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欢瑞世纪被罚,与其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连续4年虚构业绩有关。
2016年2月,欢瑞世纪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文化、陈媛、钟君艳等60名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当年11月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 2014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2014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94亿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因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公告显示,欢瑞影视存在4项违法事实,主要包括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首先,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万元,发行收入147.17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571.96万元。但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4年6月27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