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制日报聚焦音乐作品侵权:严惩“洗歌”牟利保护原创作品
不久前,一首名为《孤芳自赏》的歌曲在网上突然走红。但不少网友很快便发现,这首所谓的原创作品与国外某乐队的歌曲《Something just like this》高度重合。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快速发展,关于歌曲抄袭的争论也屡屡见诸报端。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洗歌现象愈演愈烈,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在舆论的压力下,《孤芳自赏》的作者杨小壮承认歌曲抄袭,这首歌也被全网下架。
对此,杨小壮在微博中表示:“我对自己之前的无知和冲动深感愧疚,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得认。这首歌曲,我会改掉抄袭的部分,改变旋律,换个名跟大家见面,我不去蹭这首歌的热度。同时,我也委托公司去协调正版版权,我希望《孤芳自赏》这个名字再出来时,是首干干净净的歌曲。”
随后,歌曲更名为《我承认我自卑》重新上架,但是旋律还是和《Something just like this》比较相似。
宋某某有着“90后神曲偶像第一人”之称。2016年,其新歌《一厘米的距离》被指抄袭周杰伦的《夜曲》。其中,乐评人邓柯认为,“《一厘米的距离》副歌所有和声连接和《夜曲》完全重合”,“和弦切换点的旋律位置也完全重合”。
近年来,宋某某推出的不少歌曲都引发争议。据了解,宋某某曾经发微博称,“一首歌不管被多少人贬,也总有人喜欢,不管多少人捧也总有人讨厌”,“作为一个新生代歌手,我至少每天都在努力创作”。
对于“洗歌”引起的种种争议,不愿透露姓名的独立音乐人孟三(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频频出现的“洗歌”或者说抄袭现象,与当前流行音乐的整体发展环境有较大关系。
“出现‘洗歌’现象的很大原因,就是有些所谓的音乐创作者没有创作思路,不明白什么叫创作。创作其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是现在大家急功近利,想要快速做出一个东西去发表,让听众知道有他这样一个人,不愿意踏踏实实沉下心来创作音乐。现在有不少都是口水歌,像以前那种经典歌曲越来越少,也是因为一味迎合市场而造成的。”孟三说。
据孟三介绍,还有些人写歌不是为了火,而是为了挣钱。他们在写出新歌之后会把作品直接卖给演唱者,所以有些所谓的原创歌手,可能并不是歌曲的真正作者。“如果你把我的歌曲版权买了,这首歌就是你的,并不算侵权。如果只是授予版权,就是你可以用我的歌,但要给我版权费,而这首歌的版权还是我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发布歌曲之后不写我的名字就是侵权。”
“有时候由于前期版权洽谈疏漏,原作者在卖歌的时候没有想到这首歌会火。后来火了之后,原作者就会站出来说这首歌是他写的。”孟三说,歌手一旦面临抄袭的指控,往往会由公关公司出面做一些解释达到掩盖问题的目的。
“抄袭这种事情很不好听,所以公关公司最主要的目的是直接洗白。”孟三坦言,自己身边这种抄袭现象也有一些。“因为圈子小,每个人都会知道一些事情,但是彼此之间又都很熟,而且有些人已经小有名气。”
法律规范日臻完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谈到对“洗歌”的看法,孟三的第一感觉就是痛心。“因为我自己是做音乐的,对于原作者来说每个作品都是来之不易的成果。其实写一个东西没有特别难,但却是我们用心创作出来的,就跟自己的孩子一样,如果有人在网上说这个孩子是他的,那我们会怎么想?”
“最开始学做音乐时,老师会教我创作的思路是什么,创作原因有哪些,而不是说让我去把哪些歌的曲子扒出来,或者歌词扒出来重新组装一下。某些情况下,哪怕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曲子,拿回来填了词,或者重新改编里面的弦乐,仍然是抄袭。”孟三说。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洗歌”行为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则侵犯了原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别人智力成果的一种侮辱。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一些片段,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创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侵权行为破坏了音乐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文化创新。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如果是歌词完全照搬,那一定是侵权行为。还有的不是完全照搬,而是照搬了部分。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抄袭,主要是看照搬部分的内容、比例、篇幅,以及在原作品中所占的地位。如果原作品中主要的几句歌词被抄袭了,那也构成著作权侵权。”赵占领说,抄袭旋律同理,如果旋律完全一样的,毫无疑问就是侵权。如果有部分片段一样,那就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抄袭,主要是看这段旋律在原作品中占的比例、地位等。
目前,网络上有时会出现热心网友剪辑的对比视频,将原作品与疑似抄袭作品进行对照,以此指证某些歌曲涉嫌抄袭。“要判定一首歌曲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最终还是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如果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家可能各执一词,不好评判。”赵占领说。
“在实际判定是否侵权的案例中,适用最广泛的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李顺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接触是指对于指控的侵权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被侵害的权利的客体。比如说歌词、曲子是不是听到过、了解过,如果一首歌还没发表,那就没有接触的机会。而相似就是有过接触之后,看涉嫌侵权的创作是不是跟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
李顺德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只是判断是否侵权基本的经验和方法,而不是最后构成侵权的标准。接触过表明涉嫌抄袭剽窃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是说有了接触就一定会侵权。
“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于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具体条款、法律规范有很多,这种判断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行为,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来做出具体判断的。”李顺德说。
赵占领认为,对于“洗歌”行为,著作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被侵权人通常有这样几种维权方式:一是权利人自己维权起诉。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综合考量,比如维权成本、维权收益,来综合评判是否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二是向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举报,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如果确实存在侵权,会给予侵权方行政处罚。三是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这种情况通常依据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则直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作品被侵权的情况,综合考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维权。”赵占领说。
多措并举严加惩处,营造良好创作环境
“虽然‘洗歌’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我们也都习惯了,但还是希望有更多原创作品。哪怕创作出来的歌曲没有那么好,也不能去抄袭。不管是抄袭国内歌曲还是国外歌曲,都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真正的音乐人都看不起这样的人。”孟三认为,杜绝“洗歌”固然离不开法律手段,但还有一项有效的措施就是,需要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在李顺德看来,想要根治“洗歌”行为,很重要一点是要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和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
赵占领认为,在权利人自己不举报的情况下,除非是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授权的,否则版权执法机构不知道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是否构成侵权,所以对于侵权行为需要权利人主动作为。但现实中,权利人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放弃自己的维权,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利。
尽管相关立法较为完善,但不是每一个权利人在受到侵害之后都会选择起诉。
“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往往是由于有一些顾虑,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成本的问题,诉讼维权需要有成本,而侵权赔偿的标准又不太高。有时候即使获得赔偿,也只是勉强达到维权成本,甚至得不偿失,所以从经济上来看并不划算。还有的权利人身在国外,在境内维权并不方便,或成本较高。种种原因导致有些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赵占领说。
李顺德认为,现有网络侵权现象比较普遍,而这种侵权行为量大面广,有时候因为侵权者比较多,又找不着具体对象,给维权增加了难度,即便找到了具体侵权者,取证也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权利人今天在网上看到了涉嫌侵权的作品,过两天又被删了,便很难再找到。”
李顺德建议,应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加大惩处力度。那种有明显恶意,专门靠侵权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跟一般社会公众为了好玩偶尔为之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要区别对待,从法律上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