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出现“炒猪”现象:一些团伙向养殖场(户)投放丢弃的死猪,然后制造和传播养殖场发生疫情的舆论,从而诱使养殖场(户)恐慌性抛售,这些团伙再大幅压低生猪的价格,从而达到“炒猪”牟利。
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级巡视员王俊勋在农业农村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炒猪”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已印发文件,要求严厉打击“炒猪”行为,并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等渠道,举报有关“炒猪”线索。
鼓励举报“炒猪”线索,严厉打击“炒猪”行为
王俊勋指出,为了有力打击和防范上述“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
一是强化疫情排查。
加大对运输、丢弃病死猪等行为的排查力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做好病死猪的处置。
二是加强联防联控。
充分发挥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强化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炒猪”行为。同时,对于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向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
农业农村部已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等渠道,举报有关“炒猪”线索;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养殖场(户)共同防范、及时举报“炒猪”行为,形成社会的共治合力。
遇到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都可以进行举报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如果公众遇到这些情况:
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举报。
农业农村部受理举报电话为:010—59194768。
总的来说,大家都有必要严肃认真的明白“炒猪”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就必须坚决打击,因此如果你们那也有,就赶紧打电话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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