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沈某盼来了老房动迁,可他在办动迁手续时才发现房子的承租人不知何时竟被改成了自己的堂妹,这意味着他将无权签署动迁协议。与堂妹协商不成,沈某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法警将终审判决书及时送达沈某手中,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堂妹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决定。“真是及时雨”,拿到判决书的沈某感叹,因为还有两天便是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补偿利益的最后限期,这下他终于赶上了。
这处老房是公房性质,原承租人为沈某父亲,且一直由父子二人居住。1999年2月,沈某因刑事案件被逮捕,其在老房内的户口也因此注销。2000年,沈某刑满释放,但因其释放证遗失而未能及时将户籍迁回。也是在这一年,沈某的堂妹为解决女儿读书问题提出将母女二人户口迁入,沈父及沈某同意了。但户口迁入后,堂妹母女实际并没有入住。2002年,沈父去世,老房内只剩沈某独自生活。但沈某的户口仍一直没有迁回,他也没有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因此,老房内只剩下沈某堂妹母女二人的户口,这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3年10月,堂妹未经沈某同意,隐瞒原户口本仍由沈某持有的事实,申请办理了新户口簿,成为房屋户主,该册户口簿内在册人员仅其母女二人。2013年11月,堂妹一次性缴付老房欠付的4517.6元租金,同时以房卡簿遗失为由,提交了新办户口簿等材料向老房的物业管理单位申办新房卡簿,并申请过户、更改户名。就这样,在2014年8月,老房的租赁户名从沈父更改为了沈某的堂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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